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 公司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
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委派或者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的利益受重大损害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
解任:
(一) 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 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
大损失的;
(四) 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等活动的;
(五) 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
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以举手表决的方
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
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根据表决的
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九) 对于以通讯、口头等非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专
职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
的专门负责人员整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九条 监事以及会务人员要对监事会会议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