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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是战略委员会的当然人选;
此外,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1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
委员会委员选举1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
任委员。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
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
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
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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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