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额度申请和在批准的额度内按经营单位申请进行业务操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经营单位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存量外汇和未来外汇收付情况,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报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资金部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经营单位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经营单位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经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资金部实施操作或自主操作。公司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合作银行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参与管理。
(三)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并与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资金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