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1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9,743,369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3名,代表股份107,415,80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8.398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94,858,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名,代表股份12,556,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8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名,代表股份14,773,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80,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39%;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24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828%;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023%;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49%。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80,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39%;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241%;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828%;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023%;弃权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49%。《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79,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32%;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25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7,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781%;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09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29%。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68,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628%;反对1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3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6,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023%;反对1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815%;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62%。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79,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27%;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25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7,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747%;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09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62%。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76,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705%;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27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4,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585%;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925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62%。
《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53,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490%;反对1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45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5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021%;反对1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059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386%。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09,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630%;反对
1,004,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34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3.1875%;反对1,004,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6.7962%;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62%。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17,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707%;反对996,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27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75,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3.2437%;反对996,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6.742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4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5,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743%;反对1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20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56%;其中,股东彭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70,112,000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251%;反对1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60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42%。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57,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522%;反对1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45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251%;反对1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060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42%。
《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67,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6333%;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603%;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64%;其中,股东彭骞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70,112,000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7,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074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909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62%。
《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92,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129%;反对521,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851%;弃权2,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0,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6.4585%;反对521,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3.527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4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57,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530%;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44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8.9312%;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0525%;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6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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