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资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
(三)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立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了相关工作,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立信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人员和时间安排、重要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立信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客观的职业立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审计报告及时,且报告内容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其严格遵守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履行监督职责:对立信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审计工作质量及项目团队成员胜任能力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项目团队保持密切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沟通;督导立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切实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职业审慎态度,全面履行审计职责,其项目团队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严格遵循审计时限要求,确保审计工作高效推进并按时完成;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准确、客观公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