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300558)_公司公告_贝达药业: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时间:

贝达药业: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舆情相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文化和对外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联办”)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并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与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企联办负责舆情的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和企联办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制定有效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披露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相关工作;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快速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一条 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证券部、企联办工作人员在知悉舆情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和企联办负责人;

(二)董事会秘书和企联办负责人在知悉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相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后,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需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企联办负责人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企联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投资者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投资者疏导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官方公众号、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公司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