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与要求,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独立、谨慎、认真地行使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活动,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相关会议参与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会议,8次审计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本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本人对提交前述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认真地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意见。报告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6次,本人现场出席6次会议,就相关议案接受股东问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意见发表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我们就《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我们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事项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全部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全部股权暨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们就《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我们就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就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我们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8、 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文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通过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文若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就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面谈沟通,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进行查阅,充分掌握了公司所处行业最新发展变化,了解公司运行状况、对外担保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大事项,并对高管履职情况、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并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就提名王文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讨论。原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曾细根先生组织并召开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现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若女士组织并召开了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场出席前述会议并积极与其他各位委员就公司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董事会
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及社会舆论,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有效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持续提升自身对公司业务及所处行业的了解及认知,积极学习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以期更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独立、谨慎、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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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杨文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