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_公司公告_朗科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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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则,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四)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督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国内公司的关注度;

(六)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七)公共关系:建立、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四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存档复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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