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_公司公告_朗科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时间:

朗科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与其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规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和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