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300540)_公司公告_蜀道装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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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道装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波)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于波,中共党员,1962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6年获得华中理工大学工学硕士,2009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1年获得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通讯局技术员,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国外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商务部总经理。1992年进入深交所,1995年创立并任深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0年任创业板筹备委员会委员兼上市推广部总监,担任一届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北京黄金交易中心董事长,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副总裁,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董事长。现任中国国际产权资产交易所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东南亚商品期货交易所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亚泛华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四川华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

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报告期内,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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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出席了历次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2023年,本人共出席了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于2023年12月29日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将在2024年忠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3年度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2023年度共发表了2次事前认可意见和9次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专业优势。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本人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28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

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七)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我们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我们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合理,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各项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全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定期报告2次、季度报告2次,

本人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2023年度,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拟选举徐子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经审阅徐子奇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本人基于独立判断,认为该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标准的议案》,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认为公司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本人认为: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认真研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人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于波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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