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神戎发(300534)_公司公告_陇神戎发: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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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0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

减值准备。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第3条或者第5条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六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重大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公司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子公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如果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对内投资事项,参考对外投资的审批及程序。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查与评估、审批;编制公司投资预算;协调投资项目的筹资;监控和协调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投产运营考核评价、总结投资经验以及对投资的监控管理等。

第十四条 公司作为投资中心,行使投资管理职能,对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 融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三)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二十五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五章 融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五)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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