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4年9月24日
● 预留授予数量:100.0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授予价格:12.26元/股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2024年9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10日、2023年9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9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刘少华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80.00 | 3.02% | 0.11% |
2 | 肖勇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0 | 2.26% | 0.08% |
3 | 郑升尉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0 | 2.26% | 0.08% |
4 | 叶章明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5.00 | 1.70% | 0.06% |
5 | 林晓辉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0 | 1.13% | 0.04% |
6 | 林伟平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5.00 | 0.19% | 0.01%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85人) | 2,270.00 | 85.66% | 3.02%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小计(791人) | 2,550.00 | 96.23% | 3.40% | |||
预留部分 | 100.00 | 3.77% | 0.13% | |||
合计 | 2,650.00 | 100.00% | 3.5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2024年6月28日,林宏先生因任期届满已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但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获授限制性股票35
万股。
(四)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均为每股12.26元(调整后)。
(五)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9个月。
(六)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5%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以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制定个人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各考核年度激励对象绩效完成情况,确定其当期可以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791名激励对象授予2,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五)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65.0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六)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因公司实施完毕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44元/股调整为12.26元/股。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9月2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三、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3年半年度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均由12.44元/股调整为12.26元/股。除上述差异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预留授予日:2024年9月24日。
(三)预留授予价格:12.26元/股。
(四)预留授予对象:26人。
(五)预留授予数量:100.00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6人) | 100.00 | 100% | 0.13%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6人) | 100.00 | 100% | 0.13%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六)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七、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2024年9月24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38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12.3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8539%、22.2617%(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两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918%(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9月24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00.00 | 155.00 | 30.01 | 93.20 | 31.79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2023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博思软件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