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300525)_公司公告_博思软件: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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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4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791名激励对象授予2,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五)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65.0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六)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因公司实施完毕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度利润分配,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44元/股调整为12.26元/股。同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9月24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0月13日。

公司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上述权益分派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调整方式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44-0.03-0.15)元/股=12.2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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