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5-017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1、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3月20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16,02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00,384,704元变更为200,400,727元,股份总数由200,384,704股变更为200,400,727股。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增加船舶设计、金属船舶制造、船舶销售、船舶修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的经营范围。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喷涂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喷涂加工、船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船舶设计、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38.470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40.0727万元。 |
2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喷涂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喷涂加工、船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船舶设计、金属船舶制造、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38.470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40.072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5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文件。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