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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获取公司本年度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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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年报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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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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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