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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1、保障公司形象和声誉,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提高各类舆情的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公司在面对重大舆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回应。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分管公共关系副总裁任执行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舆情监测:利用舆情监测工具和平台,全天候监测新闻和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渠道的舆情信息,当发现潜在的负面舆情时,及时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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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情分析与研判: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和分析,评估其对公司声誉、市场表现及法律合规的影响,根据舆情分析结果,提出应对策略。
(三)舆情应对:根据应对策略,撰写并发布官方声明,确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四)危机公关:制定危机公关预案,快速协调公司内部资源,确保危机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积极引导舆论,降低危机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门,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机制及处置措施
第七条 预警机制:当发现负面舆情时,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启动预警机制。
第八条 分级响应:
(一)低级别舆情:轻微负面报道,影响有限,由证券部门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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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别舆情: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或部门问题,需报告舆情工作组审批应对方案。
(三)高级别舆情:涉及公司整体声誉或市场表现,需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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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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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