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的通知,何德平先生于2025年6月24日减持公司股份683,293股。由此,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德平先生、何云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643,288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92%。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何德平 | ||||||
住所 | 江苏省张家港市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6月24日 | ||||||
股票简称 | 新美星 | 股票代码 | 300509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何德平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 | 股东名称 | 减持时间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何云涛 | 2022年7月25日、26日、27日 | 2,959,995 | 0.9986 | |||
A股 | 何德平 | 2025年6月24日 | 683,293 | 0.2305 | |||
合 计 | 3,643,288 | 1.2292 |
股东何德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公告编号:2025-025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 ||||
其他 □(请注明) | ||||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股本:29,640万股,2025年6月23日)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本:29,640万股,2025年6月24日)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175,093,324 | 59.0733% | 174,410,031 | 58.842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5,797,680 | 42.4419% | 125,114,387 | 42.2113%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9,295,644 | 16.6315% | 49,295,644 | 16.6315%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 |||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自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9月9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892,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64,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928,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公告编号:2025-025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8.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何德平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