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_公司公告_维宏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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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2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汤同奎先生、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63,507,74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7,925,020股)的比例为58.84%。因郑之开先生和胡小琴女士减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等原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63,012,14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08,761,280股)的比例为57.94%,具体变动如下:

(1)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8日期间,郑之开先生、胡小琴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95,6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46%。

(2)公司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后公司总股本由107,925,020股增加至108,761,280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4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一)汤同奎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二)郑之开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信息披露义务(三)胡小琴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6月27日—2025年8月11日
权益变动过程见上述“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
股票简称维宏股份股票代码300508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股东名称增持/减持/其他变动股数(股)增持/减持/其他变动比例(%)
A股郑之开-395,6000.37%
A股胡小琴-100,0000.09%
A股汤同奎、郑之开、 胡小琴持股数量不变0.45%
合计-495,6000.9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之前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现有总股本比例(%)
汤同奎合计持有股份34,805,06932.25%34,805,06932.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701,2678.06%8,701,2678.00%
有限售条件股份26,103,80224.19%26,103,80224.00%
郑之开合计持有股份24,654,28022.84%24,258,68022.3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4,654,28022.84%24,258,68022.3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胡小琴合计持有股份4,048,4003.75%3,948,4003.6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048,4003.75%3,948,4003.6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63,507,74958.84%63,012,14957.9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7,403,94734.66%36,908,34733.94%
有限售条件股份26,103,80224.19%26,103,80224.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所有表格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间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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