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300498)_公司公告_温氏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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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62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5: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梁志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46,018,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7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名,所持股份共2,072,145,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5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名,所持股份共473,872,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267名,代表股份1,294,88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60%。(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51,134,283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1、对于议案8,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通过现场出席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对方任职的人员,参与交易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黎少松、梁志雄、严居然、温小琼、秦开田、赵亮、温均生、严居能、陈海枫、胡焱鑫、黄聪、梅锦方、林建兴、孙芬、陈健兴、梁志勇、黎沃灿、张惠兰、黎三妹、刘金发、谭飞燕、梁菊英、陈健雄,共25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512,724,258股,均对议案8回避表决。

2、对于议案9和议案13,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通过现场出席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黎少松、梁志雄、严居然、温小琼、秦开田、赵亮、温均生、严居能、陈海枫、胡焱鑫、黄聪、梅锦方、林建兴、孙芬、陈健兴、梁志勇、黎沃灿、张惠兰、黎三妹、刘金发、谭飞燕、梁菊英、陈健雄,共25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512,724,258股,均对议案9和议案13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4,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687,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2,400,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2%;反对1,687,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35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6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21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44,35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6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21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35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6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21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35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69,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9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21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9,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796,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35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69,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21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9,87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45,78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209,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65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209,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59,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42%;反对57,482,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0%;弃权751,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5,059,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42%;反对57,482,55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0%;弃权751,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33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209,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7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332,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209,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7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4,555,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57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88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42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573,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88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5,2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13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5,2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13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497,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49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9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5,2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132,18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45,2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13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王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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