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39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了监事会职能,报告期内列席了各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决定的研究,检查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公司内控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监事会对年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地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出现违规操作行为,对公司相关监督事项均无异议表达。现将监事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8次会议,共审议49个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名称 |
2023年2月 17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
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 ||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
关于核实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
2023年3月 22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关于广东煦兴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 | ||
2023年4月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
关于向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
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
2023年5月 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3年6月 26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 ||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 ||
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
2023年8月 29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 |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
关于变更剩余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
关于公司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孙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 ||
关于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 ||
2023年10月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以借款方式将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 ||
2023年12月1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
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发表如下意见:
1、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共列席了11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在列席法定会议的基础上,监事会建立了监事会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列席公司各类内部管理会议,及时、清楚地获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对年内公司的战略决策部署、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了有效了解和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经营班子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持续健康运营,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
2023年度,监事会常态化推进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建立董高履职评价标准,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安排,实地走访了多家单位,并召开座谈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分管专业(业务)线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了调研了解。2023年,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成员认真听取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通过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2023年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监事会通过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审核,并对公司定期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定期报告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及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5、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并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6、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7、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意见
2023年,公司除对控股公司进行担保外,未发生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形。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均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公司进行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并按照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备案。报告期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事件。
9、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1)2023年2月17日,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2)2023年3月22日,监事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2023年6月26日,监事会对公司调整第三期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4)2023年12月1日,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其他工作
1、监督公司内控与风险控制。2023年度,监事会结合董事会年度重点工作,以“风险防范”为专题开展一系列调研活动。
2、监事会自我提升。2023年度,监事会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培训,持续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和效率,召开2023年公司治理与管理座谈交流会,积极听取董事对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发挥监事会作为公司“眼睛”监督作用,不断强化监事会职能。
3、听取股东意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和优化听取建议的工作,扩大对董监高履职情况评估的股东范围,增加线上参评渠道,提高参评人员评价的便利性和积极性。
4、完善监事会日常运作机制。2023年度,监事会持续补充完善监事会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和监事列席公司内部管理会议履职记录制度。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紧密结合公司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信息,定期检查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做好与新一届监事会的交接工作,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