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逸星)
二0二五年四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徐逸星,曾任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6月,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于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本人在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逸星,1944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会计专业,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教师、副教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顾问。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在2024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在本人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2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次,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在参加会议前,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各项议案均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在本人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1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在本人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不存在缺席会议的情况。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对各项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任职期间,组织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
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孙剑先生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查;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进行评估,对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实际发
放情况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沟通,实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规划、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定期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决策、计划、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了解。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及时汇报公司运营情况,及时提供履职所需的各类材料,为独立董事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对会议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前进行了认真地查验,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意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检查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不存在通过该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聘任财务负责人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公司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孙剑先生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孙剑先生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工作经验上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相关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薪酬按照薪酬方案进行了实施,实际发放情况与薪酬方案一致,公司薪酬发放程序及考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公司拟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1年度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经审阅,本人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且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对上述涉及的10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0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
能力,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2024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2024年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逸星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