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300491)_公司公告_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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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03018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为西安霍威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395.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6%。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因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对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2022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因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的相关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提供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孙孝峰)(李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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