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43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2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000,000.00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221,727.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8,778,27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25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25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5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核通过,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 1204090029055104645 | 466,830,000.00 | 年产150万件精密刃量具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 | 8110801011802840493 | 62,390,000.00 | 恒锋工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 | 8110801013502840710 | 81,79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0万件精密刃量具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项目、恒锋工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_ 王元龙__、__蒋小兵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 5000 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