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300486)_公司公告_东杰智能: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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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保荐机构”)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东杰智能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一创投行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史骏、杨黎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证券代码300486.SZ
注册资本40,765.42万元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号
主要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
董事会秘书张新海
联系电话0351-3633818
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4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创投行作为东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指定史骏、杨黎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东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

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以及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

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

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4年3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2024年3月28日,深交所向东杰智能发出《关于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3号),主要系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2025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警示函

2025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娄刚、蔺万焕、张路、张新海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第14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对部分公司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东杰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8 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2025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2025年4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于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娄刚、蔺万焕、张新海、张路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40号),主要系公司对部分客户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娄刚、时任总经理蔺万焕、董事会秘书张新海、财务总监张路作为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1 条、第 3.1.7 条的规定。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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