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智能化运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资
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降本增效、提升产能、提高供应链安全,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交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锦棋 | 李从东 | 段朝晖 |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