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300482)_公司公告_万孚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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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孚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22年1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54.3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一)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4,000股,公司将支付的回购价款为2,805,920.00元。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锦棋李从东段朝晖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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