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8债券代码:123064 债券简称:万孚转债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23日14:00在公司D座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继华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208,932,0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51%。(公司有表决权总普通股股数468,509,437,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3,262,10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7,438,7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股份61,493,3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代
理人)共184人,代表股份12,297,7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9%。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65),公司独立董事李从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从东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08,10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8%;反对81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6%;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469,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89%;反对81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8,217,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2%;反对69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58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9%;反对69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6%;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08,220,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3%;反对69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3%;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58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24%;反对69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2%;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