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ST合纵 公告编号:2025-039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雅城”)提供不超过18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实科”)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额度包括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以及未来拟签署的担保,额度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湖南雅城为公司向湖南雅城实施担保事项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雅城与中信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2、合纵实科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36,000万元(大写:叁亿陆仟万元整),期限32个月。合纵实科以其在北京市密云区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将其持有的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合纵”)全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同时根据北京银行要求,公司为合纵实科与北京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将其持有的天津合纵全部股权、合纵实科全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天津合纵、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能”)、实际控制人刘泽刚也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津新能持有合纵实科全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合计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大写:叁亿陆仟万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的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已履行了天津合纵、天津新能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路
3、法定代表人:胡勇
4、注册资本:伍亿陆仟叁佰捌拾陆万零捌拾陆元整
5、成立日期:2007年07月31日
6、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的制造、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制;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电池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电子产品的研发;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究;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新能源技术推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销售、生产、研发;动力电池回收技术开发及梯次利用研究;蓄电池循环利用;蓄电池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控股公司
8、其他说明:湖南雅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2025年前一季度 (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91,590.91 | 280,040.65 |
| 负债总额 | 201,681.29 | 192,847.37 |
| 净资产 | 89,909.62 | 87,292.28 |
| 营业收入 | 109,023.84 | 20,438.35 |
| 净利润 | -22,340.42 | -2,617.34 |
(二)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53号
3、法定代表人:陈亚
4、注册资本:壹亿元整人民币
5、成立时间:2002年06月12日
6、经营范围:生产电力配电控制设备(不含橡胶硫化、烤漆电镀工艺);研发、销售电力机械设备、电力机械设备零部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部件);电力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8、其他说明:合纵实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年度 (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2025年前一季度 (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71,466.33 | 71,714.26 |
| 负债总额 | 52,207.95 | 52,348.77 |
| 净资产 | 19,258.38 | 19,365.49 |
| 营业收入 | 68,097.07 | 11,242.30 |
| 净利润 | -1,418.54 | 107.11 |
四、已审议的担保额度内实际使用担保情况表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经审批的担保额度预计(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万元) | 剩余可用额度(万元) | 是否关联担保 |
|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73.38% | 68.83% | 180,000.00 | 165.21% | 168,460.00 | 5,000 | 6,540 | 否 |
|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97.00% | 73.00% | 50,000.00 | 45.89% | 39,075.51 | 36,000.00 | 10,924.49 | 否 |
备注:(1)上表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指未经审计的202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2)“经审批的担保额度预计”指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指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截至目前已使用担保额度”包含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已生效并正在执行的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以及本次使用担保额度之和。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1、甲方(保证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与北京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1、保证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泽刚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不超过叁亿陆仟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合纵实科与北京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抵押人: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3、主债权:担保的债权不超过叁亿陆万元整
4、抵押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抵押物:抵押人名下的密云区云腾路7号院3号楼1至5层,密云区云腾路7号院5号1层01等4套
(四)公司及子公司与北京银行拟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1、出质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质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质押金额:质押的债权不超过叁亿陆仟万元人民币
5、质物名称:公司持有天津合纵、合纵实科全部股权,合纵实科持有的天津合纵股权,天津新能持有合纵实科股权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0,3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112,134.38万元的
250.02%。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7,38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47.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7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166,88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48.83%。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6,88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48.8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涉及逾期贷款共计4笔,逾期金额共计8,693.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7.75%。上述内容中如各数相加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担保合同》;
2、《最高额抵押合同》;
3、《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