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景嘉微(300474)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希朦 | 联系电话:021-38677928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 央 | 联系电话:021-3867653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 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 | 工作内容 |
6.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 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讲解和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以及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了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及日常监管要求,督促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强调了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 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 “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6. 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 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 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主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主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主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 |
报告事项 | 说明 |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 |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希朦 | 黄 央 |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