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通知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通知公司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2025年6月27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决定自2025年7月4日起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同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8日前,向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5楼;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3117944910、19069196073;邮政编码:3441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可关注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
如后期本院裁定受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
本一致的,或有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抚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
2、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债权申报通知函尊敬的债权人:
2025年7月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在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
如贵方对新元科技享有债权,请于2025年9月8日前按附件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通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4日
请注意: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或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5年7月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将在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新元科技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 申报主体
对新元科技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 债权人应准备的材料
(一)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 机构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1)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如机构债权
人与新元科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2. 个人债权人须准备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 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除上述第1项或第2项材料外,还须准备:
(1)如代理机构债权人:
(a)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加盖机构公章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c)如委托代理人为员工,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案件应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2)如代理个人债权人:
(a)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债权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b)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c)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注:所函上载明的案件应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预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附件3)。
(三)格式文件
1.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原件(附件4),载明申报材料名称、份数、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2. 债权申报登记表原件(附件5)。
3. 债权申报书原件(附件6),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4. 确认债权申报无误的承诺书(附件7)。
机构债权人应在上述1-4项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如需),个人债权人应在上述1-4项材料上由本人签字并用右手拇指捺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上述1-3项材料可由代理人签名并用右手拇指捺印。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 各类合同书(如各类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发包合同等)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付款申请单、划账单、汇款单、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提货单/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以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合同履行凭证。
2.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准备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决议或授权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如有)及相关担保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不动
产登记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
3. 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准备该生效法律文书。如案件经调解结案,应提供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如案件仅经过一审审理,除提供一审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出具的加盖法律文书生效印章的生效证明文书;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须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准备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准备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 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准备裁定书。
7. 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抚州中院决定对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之日(即2025年7月4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除盖章版利息计算表外,还需提供Excel版电子表格),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 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三、 债权人准备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新元科技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准备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 本次债权申报系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本文第二条所列材料着重标注为原件的,在提交时请上传原件的照片或彩色扫描件;其余未注明原件的材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并在提交时上传清晰的电子扫描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并在提交时上传清晰的电子扫描件。原件核对工作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准备的资料不全,临时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准备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两日内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准备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9月8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抚州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即2025年7月4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若对债权申报相关事宜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临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1:13117944910(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
收发短信)
联系电话2:19069196073(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邮箱:wxxyglr@163.com
本指引载明的电话咨询工作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五、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在2025年9月8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申报方式
自即日起,债权人可以在申报期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登录网络申报平台进行网络申报:
1. 通过电脑登录如下网址寻找“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进行网络申报:
https://bankruptcy.fahuidata.com/client/creditor/pc/
2. 通过微信扫描如下二维码进行网络申报:
3. 通过微信“搜一搜”查找微信
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进入小程序后点击底部的“公告”搜索“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进行网络申报。
六、 申报注意事项
1. 债权人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开始申报时,请注意填写正确的债权人身份,机构债权人请选择“法人(如公司)”;自然人债权人则须选择“自然人(如个人)”。
2. 债权人通过网络进行申报时,请将证件上传至正确的位置。注意区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代理人身份证;申报系统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请务必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负责人并非指负责进行申报操作的人员。
3. 送达地址并非债务人地址或临时管理人的地址,是指债权人的联络地址,请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附件3)。
4. 如果债权人为“机构债权人”(如公司),则不存在“近亲属代理”,请选择“职工代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申报。
5. 请尽可能详细地准备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仅提供发票或者合同难以证明债权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亦可能难以证实所申报的债权。材料/服务类供应商需完整提供对应的有效合同、送货单、服务合同、服务单、验收单、对账单以及银行水单(如新元科技已支付部分款项)等;设备/工程类供应商应至少完整提供有效合同、送货单、
设备通过验收的单据、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对账单等。
6. 债权人申报时,仅提供《应收账款征询函》而未随附与之相匹配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银行水单)的,所申报的债权存在无法确认的可能性。
7. 债权人提交汇票作为债权资料的,需提交完整的汇票正反面、最新的背书信息以及证明汇票基础交易的材料。
七、 其他事项
1.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抚州中院决定对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但是否受理新元科技重整将由抚州中院进一步依法裁定。如后续抚州中院裁定受理新元科技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新元科技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复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新元科技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抚州中院裁定确认为准。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2.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即网络申报平台注册手机号码),用于进行债权申报系统的登录、
与临时管理人日常联络以及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该手机号必须经过使用者本人实名认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与此次债权申报相关的进展以及应向债权人公告的信息等临时管理人将以短信形式告知,请债权人多加留意)。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
3.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申报平台推送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6. 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7. 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8. 本债权申报指引的附件电子稿可通过如下途径下载:
登录本指引第五条第(二)款公布的网络申报平台下载。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4日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 授权委托书
3.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4.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5. 债权申报登记表
6. 债权申报书
7. 债权人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因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表等债权人会议议题及材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代为确认、变更或放弃委托人申报的债权;4.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5.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6.其他相关事宜。代理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个人债权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告 知 事 项 | 一、申报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申报人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临时管理人。 三、申报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临时管理人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文件传送的成本。临时管理人对案件中的部分信息将酌情采用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以及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推送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报人。 五、因申报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申报人本人或者申报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报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临时管理人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 |||
送达地址和方式 | 申报人(必填) | |||
送达地址(必填) | ||||
收件人(必填) | ||||
联系电话(必填) | 手机(必填) |
电子邮箱(必填) | 微信账‘号 | |||
申报人确认 |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了告知事项,并同意临时管理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件。本人保证上栏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正确、有效。若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临时管理人,未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名称: | 编号: | ||||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份数 | 页数 | 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证明材料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收人声明:本次债权申报证明材料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申报的债权以及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 注:本清单不够填写的,债权人可以打印多份清单或者另附清单。 |
本表共 页,申报人提交材料 份。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登记表
编号: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个人债权人请注明居民身份证号) |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 |||||||
申报债权数额 (请注明币种) | 本金 | 利息 | ||||||
其他 | 总额 | |||||||
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之日(2025年7月4日)债权是否到期 | □已到期 □未到期 | |||||||
债权性质 | □普通债权 □担保债权 | |||||||
财产担保情况 | 有无特定财产担保 | □有 □无 | ||||||
财产担保方式 | □抵押 □质押 □留置 □其他( ) | |||||||
担保财产 | ||||||||
债权涉诉(仲裁)情况 | 有无涉诉(仲裁) | □有 □无 |
有无生效判决(裁决) | □有 □无 | |
是否已申请执行 | □是 □否 | |
已执行金额 | ||
备注 |
注:
1.本表格可以采用电脑打印或黑色笔填写,不得涂改;
2.编号由临时管理人填写;
3.债权申报人已全面知晓本次债权申报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 元,申报利息元,其他费用 元,合计 元。
申报债权的性质:(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详见生效判决书(无生效判决的,请简要陈述债权形成过程)。
利息计算过程(须另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申报人银行账户信息(必填):
户名:
账(卡)号:
开户行:
债权人承诺书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