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股份(300464)_公司公告_星徽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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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对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发生因关联方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进行一次审计。在检查货币资金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等。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第六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相同。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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