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程序合规。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2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259,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胡世华 黄鹏 陈贺梅
2022 年 10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