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胡世华 黄 鹏 陈贺梅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