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1月0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1年0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年09月0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1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1〕469号)。
2021年11月0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89号)。
2022年01月0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以及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本次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主要原因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资本运作的实际需求,在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三、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决定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是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本次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01月0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同意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01月0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同意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出具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事项,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