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公司于 2018年2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9号)。主要内容为: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你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远洋翔瑞提供借款的公告进行了审核。现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2月13日前进行公告。一、借款的原因和用途:请说明本次向子公司提供1亿元人民币借款额度的原因,并披露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可能用于的具体投资项目、原材料采购、具体费用类支出等。二、借款额度的期限:请详细披露本次1亿元人民币借款额度的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借款的资金使用费:请披露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若否,请说明本次借款的资金使用费中未考虑借款的担保成本是否合理,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说明原因。请披露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的具体参考标准,包括所参考的具
体商业银行名称、远洋翔瑞在该行获得1亿元贷款额度可能应对的利率和交易成本。四、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资金支持情况:请说明子公司远洋翔瑞的其他股东是否对该贷款额度提供配套借款。若未提供,请说明合理理由,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五、对子公司原有股东业绩承诺的影响:请说明如何考虑本次借款对远洋翔瑞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详细披露业绩承诺修正的计算公式,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六、公司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的情况:请说明截至公告日,你公司累计对外借款和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七、风险和应对措施:请在公告中提示本次向远洋翔瑞提供借款存在的风险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核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二)公司于2019年06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74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你公司与龚伦勇、彭君于2016年9月26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龚伦勇、彭君承诺远洋翔瑞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00万元、6,500万元及8,500万元。若远洋翔瑞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龚伦勇、彭君将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对你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根据《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述,远洋翔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实现金额12,684.68万元(2016-2018年),三年承诺金额合计20,000.00万元,远洋翔瑞累计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龚伦勇、彭君应向你公司补偿21,307.94万元。截至目前,龚伦勇、彭君均未向你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整改措施:公司针对监管关注函内容进行了逐项梳理并讨论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积极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183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你公司与龚伦勇、彭君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龚伦勇、彭君承诺远洋翔瑞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00万元、6,500万元及8,500万元。2016年-2018年,远洋翔瑞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实现金额12,684.6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龚伦勇、彭君应向你公司补偿21,307.94万元。截至目前,龚伦勇、彭君尚未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对上述事项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具体计划,提交我局审核后公告。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监管关注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核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四)公司于2020年0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经查明,田中精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2019 年 8 月 30 日,田中精机披露《关于更正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控股子公司远洋翔瑞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田中精机对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2018年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从3,954.81万元、10,210.18万元调减至2,273.72万元、8,529.09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3.94%、19.71%。二、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2019年7月15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8月30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554.52万元。田中精机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9年4月至6月,远洋翔瑞发生多起诉讼。其中,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额合计16,051.66万元;远洋翔瑞被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敏瑞泽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诉讼金额合计4,000.88万元。上述诉讼金额累计20,052.54万元,占田中精机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1.98%,但田中精机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披露上述诉讼情况。田中精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3.4条的规定。田中精机董事长钱承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田中精机总经理张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田中精机时任总经理龚伦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田中精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时任总经理龚伦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纪律处分,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文件《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4 号)。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3日,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向你公司提问“2015年11月公司表示已研发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生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你公司当日回复称,“您好,公司是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具有相关的研发储备,目前暂无口罩机设备方面的订单,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2月4日你公司股价涨停,你公司当日对该项提问更新回复,称“您好,公司2015年研发的是非医用全自动口罩生产线,相关设备生产的口罩不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你公司在首次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并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于2020年0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主要内容为: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线相关问题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陈弢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弢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此次问题,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强信息核实,谨慎对外披露;强化内部流程,提升信披质量;加强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制定信息发布制度(含签审流程);公司内审部定期审核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虚心接受批评,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合法合规与责任意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公司信披水平,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认真做好今后信披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于2020年06月0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4号),主要内容为:经查,我局发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一、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2019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亏损9,554.52万元,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9年4月至6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陆续发生对外诉讼,诉讼金额合计20,052.54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1.9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钱承林、张玉龙、陈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在2020年6月1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针对浙江证监局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此次问题,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未来将持续自查,完善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对接,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全方位开展流程管理体系优化和提升,优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衔接;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公司将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八)公司于2020年06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文件《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97 号)。主要内容为:2020年1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9,300万元至亏损9,80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7,281.23万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亏损19,653.23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九)公司于2021年08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文件《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21 号)。主要内容为:2021年8月17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35号)。根据你公司获取的子公司深圳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2019年11月至12月的财务状况及其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3月9日出具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你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将对远洋翔瑞的股权投资(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更正调减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19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8.94%;调增2020年度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20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8.4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
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公司将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管控,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十)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3号)。主要内容为:2021年8月17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田中精机采用追溯重述法对深圳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19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8.94%;调增2020年度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20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8.41%.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田中精机时任董事长钱承林、董事长林治洪、总经理兼董事张玉龙、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田中精机、钱承林、林治洪、张玉龙、陈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田中精机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警示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尤其针对浙江证监局之处的问题所反映出的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法规贯彻不到位情形,进一步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认真学习贯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其做到公告披露的及时性,加强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严肃公司内部纪律,明确事后责任处罚;切实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保证外部沟通的及时性。公司将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管控,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情况。特此公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