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9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2021年08月0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2021年08月24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67)中披露了公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新的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与宁波固奇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1年07月1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转入二审。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2021)浙02民终370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与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中精机货款49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田中精机赔偿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逾期交货损失3,489元。2021年11月04日公司收到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
3、公司与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09月28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
25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田中精机价款人民币320,000元;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的价款320,000元。
4、公司与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5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田中精机折让价款200,000元,若逾期支付上述价款,田中精机按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92,000元申请执行。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款项。
5、公司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中精机货款15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状。
6、公司与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案件一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浙0421民初3566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07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3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田中精机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08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3566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田中精机人民币370,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700,000元,于2022年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700,000元;若被告未按
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笔金钱付款义务,则田中精机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案件二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浙0421民初3567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于2020年09月28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接收上述合同项下的4台MK180 1拖5全自动口罩机流水线设备;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07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3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田中精机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08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田中精机与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田中精机于2021年12月8日前将已交付被告的二台设备(在工程师确认后)拉回,费用由田中精机承担;被告支付田中精机损失人民币330,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230,000元;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案件三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案件号:(2021)浙0421民初3825号,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2020年07月16日、2020年08月07日、2020年09月02日分别签订的编号为“T20200716”、“T20200807” 、“T20200902”的三份《设备定作合同》,并由田中精机取回上述合同项下已交付的“MK1801拖5全自动口罩机流水线”6套;判令田中精机立即返还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030,000元;判令田中精机支付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现合同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该案件于2021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08日出具的(2021)浙0421民初382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田中精机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诉书;
2、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