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除质押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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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0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除质押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获悉竹田周司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钱承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解除质押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起始日解除日期质权人
竹田周司3,400,00027.41%2.61%2020-01-202021-12-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2、本次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质押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是否为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质押 用途
钱承林1,900,00011.03%1.46%高管锁定股2021-12-089999-01-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藤野康成1,500,00015.68%1.15%高管锁定股2021-12-089999-01-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21年01月26日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本次被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竹田周司与竹田享司为一致行动人,是公司控股股东。

2、上表中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用途是为上市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本次解除质押/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股)本次解除质押/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 情况未质押股份 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数和冻结量(股)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竹田享司19,833,34215.21%13,680,00013,680,00068.97%10.49%9,364,75668.46%5,510,25089.55%
竹田周司12,403,8369.51%6,650,0003,250,00026.20%2.49%551,37716.97%8,751,50095.60%
钱承林17,219,32713.20%9,900,00011,800,00068.53%9.05%11,800,000100.00%1,519,39128.04%
藤野康成9,564,8127.33%3,250,0004,750,00049.66%3.64%4,750,000100.00%2,423,60950.34%
合计59,021,31745.26%33,480,00033,480,00056.73%25.67%26,466,13379.05%18,204,75071.28%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18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6.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07%,对应融资余额 5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18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6.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07%,对应融资余额 5000万元。上述质押用途皆是为上市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还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有利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满足上市公司资金需求,对上市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情况。根据质押合同,本次质押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若公司股价下跌,触发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股票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质押合同;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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