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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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林治洪、钱承林、张玉龙、陈弢:

2021年8月17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田中精机采用追溯重述法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19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8.94%;调增2020年度净利润1,929.11万元,占更正后2020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8.41%。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田中精机时任董事长钱承林、董事长林治洪、总经理兼董事张玉龙、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田中精机、钱承林、林治洪、张玉龙、陈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田中精机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

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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