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09月22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09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5名激励对象
6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1.74元。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 皞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2021 年 0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