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的,公司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监事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的,公司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详细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七、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报告期内所有关联交易均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将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推进相关工作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十、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1、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田中电气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自身核心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交易价格参考田中电气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2、公司出售田中电气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日
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董 皞
2021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