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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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5,519,649.74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6,624,343.12元,减本期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0元,加上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239,628,784.55元,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34,241,032.57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报表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7,616,689.45元,合并报表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54,109,134.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公司拟定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结合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数,公司拟定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监事会对此无异议,同意2020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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