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11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诉讼事项情况
东莞市巨鼎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2020)粤1303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户491491003018800170769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平潭支行账户44232401040006033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账户2008023319200645640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账户944033010000229510的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账户755921637010601的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账户443899991010003052300的存款;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机器、设备及厂房,查封机器、设备为两年,查封厂房为三年。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折合人民币348万元为限。”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暂未收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件。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
2020-103)中披露了公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新的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2019)粤0310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8,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样机;驳回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06日出具的(2020)粤0310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合计36,398,386.32元及逾期利息;请求裁决申请人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1300029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1号、2号、3号、4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的建筑厂房、房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请求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560,000元;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020年11月13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20)惠仲案字第1833号仲裁通知书,对申请人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予以受理立案。
4、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08月28日出具的(2019)粤0304民初50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429,250.42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4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7,830.91元;被告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原告李钟南于2020年10月2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了(2020)粤0310民初57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钟南撤诉。
6、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03日出具的(2020)粤0306民初3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7,7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03月30日披露的2020-011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失去控制,自2019年11月起不再
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目前,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仍处于失控状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变化,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依旧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已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余额全额计提损失,同时对龚伦勇夫妻预计可赔付的业绩补偿款公允价值中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35%的股权公允价值相关部分计提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