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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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10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1,319.27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案件编号申请人/原告被申请人/被告诉讼类型诉讼涉及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1(2020)粤0310民初6926号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9.01尚未开庭审理
2(2020)粤0310民初6985号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69尚未开庭审理
3(2020)粤1303民初4977号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038.42尚未开庭审理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4(2020)粤1303民初4978号广州流遍润滑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25.15尚未开庭审理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粤0310民初692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0,086.42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通常是被告通过传真等电子方式向原告下《采购订单》采购产品,月结90天。原告确认订单后依约送货上门,被告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后被告制作对账单发给原告,原告核对无误后盖章回传。2018年02月份至2019年01月份期间被告一起向原告采购货物总金额为1,223,550元。但截至2019年10月01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货款490,086.42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付清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0310民初6926号的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1月09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2020)粤0310民初698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900.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合作,并签订了《深圳市远洋翔瑞机

械有限公司委外定单》,金额为8,800.00元,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横梁、机床、工作台底座等。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原告每月3号回签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指定的地点。2018年11月0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委外定单》,金额为88,100.00元。

2018年10月17日开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2018年12月12日,由于被告举办活动,原告同意赞助500.00元,从货款中抵扣。但截至2019年03月18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96,900.00元。2019年09月20日,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2019年11月05日,被告支付货款2万元。还剩余66,900.00元货款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廷履行该义务。

原告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约定履行在被告指定地点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不按照约定的义务支付货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后,被告仍不能履行,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够及时作出判决,并能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0310民初6985号的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1月06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2020)粤1303民初497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18年06月至2019年03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10,350,6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期间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06月的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18年0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主电轴及配件的订单,原告按订单约定都交货至被告二的地址,货款结款方式为月结90天,原告每月与两被告按月对账,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至今仍欠原告2018年06月至2019年03月期间的货款10,350,647.0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04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采购主电轴及配件等产品的订单,货款结款方式为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原告继续供货且按月对账,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至今仍欠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期间的货款16,800.00元。

2020年0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对六套电主轴进行维修的订单,原告于6月完成六套电主轴的维修,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2020年06月的货款16,800.00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作为关联企业,明显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地址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令原告已经无法区分交易对象到底是谁?而且从被告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来看,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原告认为,两被告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原告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1303民初4977号的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2月0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20)粤1303民初497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广州流遍润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18年08月至2019年04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2,251,51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04月期间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高压油管、油排、油泵及配件等产品的订单,原告按订单约定交货至被告二的地址,货款结款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每月与两被告按月对账,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2,251,518.50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作为关联企业,明显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地址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联系方式混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令原告已经无法区分交易对象到底是谁?利用被告一的名义采购,而采购的财产却归入被告二所有和掌控,而且从被告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等情形来看,明显是想利用公司人格混同以达到逃避履行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原告认为,两被告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原告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1303民初4978号的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2月0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0年07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了公司

(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公司领取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4日出具的(2020)粤0309执7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0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5,408,516.85元及利息。因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85,496.90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1日出具的(2020)粤0306执92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113,401.00元。因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实际领款19,209.00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03月30日披露的2020-011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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