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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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9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4,282.48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案件编号申请人/原告被申请人/被告诉讼类型诉讼涉及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1(2020)粤0310民初5789号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7.51尚未开庭审理
2(2020)粤0310民初6475号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49.65尚未开庭审理
3(2020)粤1303民初4503号惠州市惠阳区然成铸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14.82尚未开庭审理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4(2020)粤0115民初5570号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13尚未开庭审理
5(2020)粤1303民初4197号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639.84尚未开庭审理
6(2020)粤0310深圳市嘉瑞工深圳市远洋翔瑞买卖合同65.53尚未
民初6858号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机械有限公司纠纷开庭审理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粤0310民初578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75,124.40元及利息暂定1,000元(利息以75,124.4元为基数,以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自2020年08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

(2)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精密过滤器,涉诉合同总共尚未结算的金额为人民币75,124.4元,被告分別于2018年09月、10月、11月、12月、2019年03月、2019年11月向原告出具书面《对账单》予以确认,其后原告又向被告开具了发票。根据采购订单约定,结算方式月结30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予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且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付款进度或者计划。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09月18日出具的(2020)粤0310民初5789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09月04日出具的(2020)粤0310执保671号执行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冻结担保人胡贵香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75,124.40元;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75,124.40元为限。

(二)(2020)粤0310民初647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96,485.3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496,485.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定期从原告处采购大理石产品,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陆陆续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至2020年05月,所欠货款总额达4,496,485.38元,原告多次催收,但未果。

无奈之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09月23日出具的(2020)粤0310民初6475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2020)粤1303民初450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然成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1,148,158.90元货款给原告;

(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35,736.39元(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2020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自2020

年01月0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01日止)利息给原告;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2017年起长期供货给被告,2018年03月前收货地址为被告一住所地,2018年03月被告一工厂搬到被告二住所处以后收货地址为被告二住所地。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以被告二名义订购的货物已结清货款,以被告一名义订购的货物共欠货款1,148,158.9元未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作为共同货物买受人,被告二系一人有限公司,且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应当对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无故拖延至今未付,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1303民初4503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20)粤0115民初557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8年08月03日、04日分别向原告告采购不同规格的“冷凝器和换热器”产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货至被告指定仓库,并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签收,原告已经履行交货的义务。

从2018年08月至2018年09月期间,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货物价值315,300元,现被告尚欠51,300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签收最后一批货物的日期为

2018年09月27日,被告至今还没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4、进展情况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年08月12日出具的(2020)粤0115民初5570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2020)粤1303民初419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合计36,398,386.3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结算后15日内支付,从2019年0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6.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前2020年07月30日利息为2,998,927.84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债权对被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1300029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1号、2号、3号、4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的建筑厂房、房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上述诉讼标的暂计为:39,397,314.10元

3、事实和理由

2016年07月26日,原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惠州市远洋翔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方)承接了乙方惠州市远洋翔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惠阳区良井镇的厂区1号、2号、3号、4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

连廊一、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计68,349,672.18元,最终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垫付建设资金组织安排工人、材料进场施工建设,已完成大部分项目施工任务,在原告工程施工后期,被告方一直未能够严格按照工程约定进度进行付款,至2019年03月08日,经被告方建设单位确认结算,工程总造价为91,718,386.32元。但工程结算后至今,被告只支付了55,320,000元工程款,尚有仍36,398,386.32元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并拖欠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1303民初4197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六)(2020)粤0310民初685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5,297.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55,297.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0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0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向原告采购翻转气缸,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依约交付被告。经双方每月对账确认,累计货款金额为人民币750,297.85元,原告亦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等额发票。

此后,被告仅于2019年02月04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9年05月31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于2019年07月24日委托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被

告及时支付剩余货款。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55,297.8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09月27日出具的(2020)粤0310民初6858号传票,本案将于2020年11月02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0年07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0),于2020年0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88),于2020年09月1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88),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2020年09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09月25日出具的(2020)沪贸仲字第17007号SDV20191061《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再次开庭通知,仲裁庭商秘书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2)2020年09月2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7日出具的(2020)粤19民终57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0年09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09 月 04 日出具的(2020)粤0305民初1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欣美驰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6,204.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欣美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驳回深圳市欣美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03月30日披露的2020-011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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