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300461)_公司公告_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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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包括上市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林治洪、张玉龙、乔凯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董事竹田享司、竹田周司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竹田健悟的关联自然人,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才,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因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董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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