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8年度远洋翔瑞收入确认情况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问题的情况说明
近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田中精机”)注意到有相关媒体对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2018年度的收入确认情况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投资者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为了避免对投资者构成误导,公司在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基础上对相关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对远洋翔瑞2018年年报收入确认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在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改变收入确认原则的表述的说明
2018年,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洋翔瑞的收入确认原则未发生变化,设备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均要求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与前期保持一致。
田中精机和远洋翔瑞历年来的收入确认披露如下:
公司 | 以前年度收入具体确认原则描述 | 2018年度收入具体确认原则描述 | 前后的一致性 |
田中精机 | 就内销设备,公司在收到经客户确认的验收单后,说明产品数量、外观和质量,经客户认可并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公司以此确认收入;就外销设备,公司产品报关出口后确认销售收入;就零部件,公司根据经客户签收的送货回单确认收入。 招股说明书P137安装调试和验收单披露如下:“公司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由调试科完成,调试工作分为厂内调试和客户现场调试两部分。产品生产完成后,客户会前往公司对机器的完成状态和质量进行初步验收,机器发往客户现场后,公司的技术人员将配合客户进行程序设定和性能、质量检测,确保机器达到可生产状态。试生产成功后,客户将出具验收单并交予公司备案。” |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如果应收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折现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 一致 |
远洋翔瑞 |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 如果应收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折现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7年开始出现融资性质的销售收入后增加披露) 详见远洋翔瑞2014年度至2016年3月审计报告,2015年度至2017年4月审计报告, 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 |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如果应收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折现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详见远洋翔瑞2018年度审计报告 | 一致 |
对于销售设备类收入,田中精机和远洋翔瑞以前年度披露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仅是文字描述的差异,但表达的收入确认时点是一致的,均需要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后才能确认。2018年度,由于子公司远洋翔瑞融资性质的销售收入规模较大,有必要在上市公司整体收入确认原则中披露,故母子公司统一了文字描述。对于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公司和远洋翔瑞一直遵循,历年来一直没有变化。
(二)关于远洋翔瑞2018年度部分合同未确认收入的说明
1、远洋翔瑞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原则
(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遵守收入准则中关于确认收入的基本条款的同时,公司按以下不同销售模式,具体描述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如下:
(1)设备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如果应收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折现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维修费收入确认原则:由售后部门受理形成报价单,在维修完工时确认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风险报酬的相关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3、远洋翔瑞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验收条款规定
涉及客户 | 货物验收方式 |
东莞博润、东莞盛蓝伯、贵州亮成、深圳悦目 | (1)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2)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盖章,如遇甲方原因无法安装调试时,即自货到之日七天内,甲方需出具书面合格的设备验收报告给乙方; (3)货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不收货,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即视为已交货; (4)安装调试后三天内甲方不验收或收货后三天内不安排安装调试的,视为验收合格; (5)质保期自调试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12个月 |
涉及客户 | 货物验收方式 |
黄石信博、诚玺电子、安徽智胜 | 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远洋公司的实际情况:
尽管合同约定了视同验收的条款,但远洋翔瑞仍然具有安装调试的义务,且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是公司设备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前,并不能保证公司销售的设备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存在退货的可能性,因而仍负有责任。因此尽管设备已经发出并视同验收,但是由于设备在完成安装调试前,商品的质量可能存在问题,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没有随商品的交付而转移;只有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产品进入质保期,并且鉴于以往的经验判断质保期发生退货或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大额成本支出的可能性较小时,此时与与设备有关的风险已经基本转移,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设备相关的报酬也转移给购买方,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远洋翔瑞应在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正常运行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4、主要8家客户收入确认情况说明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1、远洋翔瑞与诚玺电子(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玺电子”)签订了编号为CX201811002金额为1,341.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并于2018年12月发货,2018年度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0。该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收到相应款项。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回函表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交易未完成安装调试; ⑤2019年1月份年审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时车间尚在装修中,机器均未安装调试,年审会计师拍摄了影像记录,诚玺电子表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完成安装调试,访谈结果已经诚玺电子确认; ⑥2019年4月年审会计师对询证函经手人进行了电话访谈,对方表示清楚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了解询证函所载的所有信息,回函前已对询证函上所载信息进行了核实,回函确系真实意思表示; ⑦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19年1月收到的款项44.40万元对应的是2018年度已确认收入以下两个合同的分期款项: A、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O 20180400060 CX金额为516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预付20%,剩余80%验收合格1个月内开始分18个月付清,2019年1月收到分期付款23万元(516*80%/18); B、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O 2018260083 CX金额为481.60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预付20%,剩余80%验收合格1个月内开始分18个月付清,2019年1月收到分期付款21.40万元(481.60*80%/18);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诚玺电子的该笔交易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
2、远洋翔瑞与深圳市悦目光学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目光学”)签订了编号分别为SO 20181100166 YM、SO 20181100167 YM金额分别为510.00万元、1,1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并于2018年12月发货,截止 2018年末,其中10台已安装调试验收,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87.93万元,剩余90台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收到相应款项。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 ⑤2019年1月份年审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10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90台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年审会计师拍摄了影像记录,访谈结果已经悦目光学确认。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悦目光学的该笔交易截止2018年末,其中10台已安装调试验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可以确认收入,剩余90台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3、远洋翔瑞与东莞市盛蓝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蓝伯”)签订了编号为SO 20181100163 SLB金额为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4,70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并于2018年12月发货,截止 2018年末,其中30台已安装调试验收,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607.76万元,剩余170台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收到相应款项。 | 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回函表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交易30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170台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 ⑤2019年1月年审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时部分车间尚在装修中,30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170台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年审会计师拍摄了影像记录,访谈结果已经盛蓝伯确认。 ⑥2019年4月年审会计师对询证函经手人进行了电话访谈,对方表示清楚了解询证函所载的所有信息,回函前已对询证函上所载信息进行了核实,回函确系真实意思表示。 ⑦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19年1月、2月、4月各月收到的款项23万元对应的是2018年度已确认收入以下两个合同的分期款项: A、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O 20180400044 SLB金额为11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到后分10个月付清,2019年1月、2月、4月分别收到分期付款11.5万元(115/10); B、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O 20180400055 SLB金额为11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到后分10个月付清,2019年1月、2月、4月分别收到分期付款11.5万元(115/10);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盛蓝伯的该笔交易截止2018年末,其中30台已安装调试验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可以确认收入,剩余170台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4、远洋翔瑞与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信博”)签订了编号为SO 20181100151-5 XB金额为4,760.00万元销售合同,并于2018年11月发货, 截止2018年末,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0。该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收到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回函表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交易未完成安装调试;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相应款项。 | ⑤2019年1月年审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时车间尚在装修中,机器均未安装调试,年审会计师拍摄了影像记录,黄石信博表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完成安装调试,访谈结果已经黄石信博确认。 ⑥2019年4月年审会计师对询证函经手人进行了电话访谈,对方表示清楚了解询证函所载的所有信息,回函前已对询证函上所载信息进行了核实,回函确系真实意思表示。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黄石信博的该笔交易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5、远洋翔瑞与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智胜”)签订编号为JSB0002的采购合同,向安徽智胜采购285台CNC精雕机(旧机器),总金额6,929.78万元;与安徽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诚)签订了编号为JSB0001的采购合同,向安徽智诚采购114台CNC精雕机(旧机器),总金额2,166.23万元,以上采购的旧机,上述旧机器均用于生产399台RCG580D翻新机返售给安徽智胜,返售合同HT20180623001约定的销售金额13,684.50万元。以上399台翻新机于2018年6月发货,截止2018年末,该交易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0。该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收到相应款项。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回函; ⑤2018年9月年审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走访中安徽智胜告知该翻新业务的维修设备的主要部件均应替换。该交易在设备验收后又发生大额成本支出(7-10月领用材料521.93万,远大于验收时点归集的材料成本336.09万元),所以公司认为,远洋翔瑞在后续2年质保期(较一般销售合同的质保期多一年)内仍存在大额成本支出的可能,本交易的风险报酬未完全转移。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安徽智胜的该笔交易的风险报酬尚未完全转移,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6、远洋翔瑞与东莞博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莞博润”)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O20181100148 BR-1、SO20181100148 BR-2的销售合同,向东莞博润销售96台RYG570D_ALP精雕机,合同总金额为2,380.8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48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确认收入1,026.21 万,剩余48台设备因东莞博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远洋翔瑞已于2019年4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SO20181100148 BR-2销售合同,并立即返还48台RYG570D_ALP精雕机,因存在上述诉讼纠纷,公司认定远洋翔瑞未确认相应收入。 | 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 ⑤2019年1月份和4月份年审会计师进行两次实地走访; ⑥因东莞博润未按合同支付货款,远洋翔瑞于2019年4月23日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SO20181100148 BR-2销售合同,并立即返还48台RYG570D_ALP精雕机,上述纠纷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管是否验收,都无法确认为2018年度的收入。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东莞博润该笔交易截止2018年末,其中48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可以确认收入,剩余48台由于存在诉讼纠纷,作为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管是否验收,都无法确认为2018年度的收入。 |
7、远洋翔瑞与贵州亮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亮成”)签订了编号分别为SO 20181100156 LC、SO 20181100165 LC的销售合同,向贵州亮成销售200台RCG500D精雕机,合同总金额为2,700.0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其中180台RCG500D精雕机未完成安装调试,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剩余20台RCG500D精雕机的安装调试信息前后不一致,公司认定未确认相应收入。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2019年2月27日年审会计师收到贵州亮成的询证函,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0台RCG500D精雕机均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2019年4月16日,年审会计师又收到贵州亮成的修正通知函,声明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是否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一列信息进行核实即予以回函,截止2018年12月31日部分设备完成安装但全部验收,并已按合同约定出具验收单,与货物相关所有权风险和报酬归属贵州亮成; ⑤2019年1月份和4月份年审会计师进行两次走访,年审会计师首次走访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时,发现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0台RCG500D均未安装调试,贵州亮成表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设备均未完成安装调试。2019年4月20日,年审会计师访谈贵州亮成的实际控制人,其表示出具的验收单只代表贵州亮成认可设备配件齐全及外观正常,远洋翔瑞后续仍有安装调试义务,质保期按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开始计算,此外,其表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有20台RCG500D已经完成安装调试。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销售收入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后确认,所以上述180台RCG500D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对于剩余20台RCG500D,因安装调试信息前后不一致,无法判断2018年末是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这部分影响收入232.76万元,影响远洋公司的净利润96.76万元,影响金额不重大。 ⑥2019年1月和3月各收到70万款项。编号为SO 20181100156 LC金额为2,025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货到后18个月内付清,每月应收款112.50万元;编号为SO 20181100165 LC金额为675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定金40万,验收合格后第三个月,余款分18个月付清,每月应收款35.27万元。故实际收款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贵州亮成该笔交易截止2018年末,其中180台设备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能确认收入,剩余20台因安装调试信息前后不一致,无法判断2018年末是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影响金额不重大,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度不确认收入。 | |
8、远洋翔瑞与碳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光电”)签订了编号为TYGD2018110700004金额为4,360.00万元销售合同,并于2018年11月发货, 截止2018年末,未完成安装调试,公司认定收入确认金额为0。 | 1、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阅读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等; ③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④年审会计师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回函表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交易未完成安装调试,也未取得客户认可的验收单。 ⑤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为:预付30%,到货30%,安装调试后30%,10%质保金12个月内付清。截止2018年12月31日,已收到合同金额的60% |
交易情况 |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依据及结论 |
即2,616万元,期末回函确认的预收账款为2,014.62万元,差异601.38系远洋翔瑞已按合同金额4,360.00万元开具全额发票对应的销项税(税率16%)。 2、结论: 年审会计师认为碳元光电的该笔交易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2018年度不能确认收入。 |
综上,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认为远洋翔瑞2018年度的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年审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上市公司未干预审计机构对子公司的审计。
二、关于对2018年年报远洋翔瑞对东莞博润销售收入确认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对东莞博润销售情况的说明
2018年11月30日,远洋翔瑞与东莞博润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O20181100148BR-2的销售合同,向东莞博润销售48台RYG570D_ALP精雕机,合同总金额为1,190.4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先付订金1,757,000元,余款10,147,000元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分17个月内付清。自收到订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开始交货。同时,合同中约定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远洋翔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取回设备。上述合同签订后,远洋翔瑞向东莞博润交付了48台设备,然而,东莞博润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二)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情况
2019年4月22日,由于东莞博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远洋翔瑞相应款项,远洋翔瑞依据销售合同条款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莞博润退回48台设备并承担设备占用费307.2万元。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告知必须进行诉前联调,并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粤0310诉前调1046号】。2019年4月24日,远洋翔瑞出具了《函告》给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不同意调解。经咨询律师,该案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法院在当日也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前联调程序是坪山法院强制要求的,也是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中的一个环节。因
此该案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的时间应该以2019年4月23日为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尚在审理中”无误。公司在2018年年报、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了该案件及其进展情况。
综上,上述事项因东莞博润违约在先,远洋翔瑞合法诉讼导致该销售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认为对东莞博润2018年度涉及诉讼的48台设备对应的收入不能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江苏苏视应收账款折现期的情况说明
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视”)坏账准备计提的折现期计算过程如下:
期间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当年度回款 | 期后回款 | 期后回款统计截止日 | 季均回款 | 预计剩余回款季度 |
2018/12/31 | 44,161,000.00 | 837,800.00 | 2,100,000.00 | 2019/4/15 | 550,837.50 | 80.17 |
2017年,江苏苏视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全年回款达到1,600万元;2018年,江苏苏视的应收账款回款大幅减少,按照合同约定,江苏苏视应于2018年9月付清所有尾款,而2018年及期后累计回款仅为293.78万元,季均回款
55.08万元,预计80.17个季度内全部回款,按照央行一年至三年基准贷款利率(4.75%)折现计算得现值2,838.25万元,低于其账面价值1,577.8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江苏苏视坏账准备计提的折现期两年对比差异较大,主要系江苏苏视应收账款回款恶化所致。2018年末对江苏苏视按实际的回款情况作出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当时的最佳估计数,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问题
(一)远洋翔瑞自然人股东对财务报表存在异议的具体情况
1、提出异议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
对远洋翔瑞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出异议的主要为以龚伦勇为代表的持有远洋翔瑞44.32%的自然人股东,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金额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金额 | 持股比例(%) |
龚伦勇 | 6,776,586.00 | 31.79 |
彭君 | 722,934.00 | 3.39 |
叶文新 | 472,500.00 | 2.22 |
王兴华 | 378,000.00 | 1.77 |
王静 | 283,500.00 | 1.33 |
李钟南 | 141,750.00 | 0.66 |
樊文斌 | 141,750.00 | 0.66 |
陶明景 | 103,950.00 | 0.49 |
李兵 | 94,500.00 | 0.44 |
龙剑 | 79,380.00 | 0.37 |
曾武 | 56,700.00 | 0.27 |
叶飞虎 | 56,700.00 | 0.27 |
陈必军 | 47,250.00 | 0.22 |
杨志 | 47,250.00 | 0.22 |
马志敏 | 47,250.00 | 0.22 |
合计 | 9,450,000.00 | 44.32 |
2、提出异议的原因、依据及证据
上述远洋翔瑞的自然人股东主要针对以下情况提出异议:
(1)远洋翔瑞对东莞博润的收入确认
远洋翔瑞与东莞博润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O20181100148 BR-1、SO20181100148 BR-2的销售合同,向东莞博润销售96台RYG570D_ALP精雕机,合同总金额为2,380.80万元。2019年2月27日年审会计师收到东莞博润的询证函,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48台设备已安装调试验收,另48台未安装调试验收;2019年4月17日,年审会计师又收到东莞博润的修正通知函,声明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是否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一列信息进行核实即予以回函,截止2018年12月31日96台设备已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年审会计师收到回函后,第二次走访了东莞博润,东莞博润表示第二次修正回函的信息正确。以上矛盾的两封询证函回函影响收入1,026.21万元,影响净利润458.68万元。
远洋翔瑞自然人股东认为对东莞博润的销售收入已经全部实现。
2019年4月23日远洋翔瑞对东莞博润提起诉讼,要求解除SO20181100148BR-2销售合同,并立即返还48台RYG570D_ALP精雕机,因存在上述诉讼纠纷,最终远洋翔瑞未在2018年度确认SO20181100148 BR-2销售合同对应的收入。
(2)远洋翔瑞对贵州亮成的收入确认
2018年远洋翔瑞与贵州亮成签订编号分别为SO 20181100156 LC、SO20181100165 LC的销售合同,向贵州亮成销售200台RCG500D精雕机,合同总金额为2,700.00万元。
2019年2月27日年审会计师收到贵州亮成的询证函,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0台RCG500D精雕机均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2019年4月16日,年审会计师又收到贵州亮成的修正通知函,声明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是否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一列信息进行核实即予以回函,截至2018年12月31日部分设备完成安装但全部验收,并已按合同约定出具验收单,与货物相关所有权风险和报酬归属贵州亮成。2019年1月,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0台RCG500D均未完成安装调试,贵州亮成也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设备均未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因2019年4月16日贵州亮成的修正通知函与之前获取的信息有出入,2019年4月20日,年审会计师访谈贵州亮成的实际控制人,其表示出具的验收单只代表贵州亮成认可设备配件齐全及外观正常,远洋翔瑞后续仍有安装调试义务,质保期按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开始计算,此外,其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有20台RCG500D已经完成安装调试。
远洋翔瑞自然人股东认为对贵州亮成的销售收入已经全部实现。
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认为,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销售收入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后确认,所以上述180台RCG500D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于剩余20台RCG500D,因安装调试信息前后不一致,无法判断2018年末是否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这部分影响收入232.76万元,影响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53.22万元,影响金额不重大,故公司管理层从谨慎的角度,不确认该销售收入。
(二)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准则,“第四条,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该事项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传递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第七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判断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远洋翔瑞董事会已经批准报出2018年度财务报表,年审会计师对远洋翔瑞执行了审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将远洋翔瑞自然人股东对远洋翔瑞的财务报表存在异议只作为强调事项段披露。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19]第ZF129号)、《关于龚伦勇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异议事项情况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ZF323号)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0]第ZF133号)。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或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19]第ZF129号);
2、《关于龚伦勇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异议事项情况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ZF323号);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0]第ZF133号);
4、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诉东莞博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