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_公司公告_赢合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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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1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97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41,265.5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计人民币2,695.3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计人民币138,570.1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8年4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计人民币84.00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138,486.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8330002号)。此次发行证券于2018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并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张一鸣、孙迎辰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57.SZ
注册资本649,537,963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宝山路19号晔明模具工业园B栋202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科园路1006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爱彬
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李春辉
联系电话86-755-86310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8年3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4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海通证券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

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0年9月7日,海通证券原保荐代表人田卓玲女士因工作安排需要,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一鸣先生接替田卓玲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因赢合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2022年6月24日,赢合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2号)。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持续督促赢合科技提升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合规意识。
3、其他重大事项2021年3月4日,赢合科技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CEO王维东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14号)。《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2023年3月3日,因任期届满,王维东先生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CEO,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赢合科技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事项已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赢合科技及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查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的专项调查,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海通证券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海通证券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一鸣孙迎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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