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_公司公告_赢合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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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16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191名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4、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1名激励对象授予396.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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