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_公司公告_赢合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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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17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在公司内部通过OA系统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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