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_公司公告_赢合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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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9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2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第七条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第七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5第十一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责。……第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6第十四条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第十四条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7第十八条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八条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8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主要对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另有部分条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表述,如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此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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